“当年红遍大街小巷的《潮湿的心》《舞女泪》,究竟是卓依婷还是韩宝仪的原唱?”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,在短视频翻唱盛行的今天,竟引发了多起版权争议。随着某音乐平台下架数十首经典老歌的新闻登上热搜,公众目光再次聚焦到版权登记簿这一法律“铁证”上。两位华语甜歌天后的作品权属纠纷,不仅牵动着歌迷情怀,更成为解析音乐产业版权确权流程的经典样本。


一、版权登记簿:音乐产业的“法律身份证”

在数字化传播时代,一首歌曲的署名权、表演权、录音制作者权等权利归属错综复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首要证据。版权登记簿作为国家认可的官方记录,详细记载作品名称、创作完成时间、权利人信息等核心数据,其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被反复验证。
以卓依婷与韩宝仪的多首经典争议歌曲为例,尽管两人均曾在不同时期演唱过相同曲目,但版权登记簿中记载的“原始版本首次公开发表时间”“首次录音制作者”等字段,直接决定了法律意义上的“原唱”归属。例如,《舞女泪》的登记信息显示,韩宝仪1987年发行的版本早于卓依婷1995年翻唱版,这一时间差成为确权关键。


二、卓依婷VS韩宝仪:经典翻唱背后的版权迷雾

上世纪80-90年代,港台唱片公司常采用“一曲多唱”策略,同一作曲作品由不同歌手演绎后投放市场。这种商业运作模式虽扩大了作品传播,却为日后的版权纠纷埋下隐患。

  • 案例1:《潮湿的心》权属争议
    该曲原作曲者为李海鹰,但版权登记簿显示,韩宝仪所属唱片公司于1986年完成了包含此曲的专辑登记,而卓依婷版本直至1994年才出现在登记系统中。尽管后者凭借甜美声线让歌曲再度翻红,但法律层面的“原唱”仍归属先完成登记的版本。
  • 案例2:跨地区登记差异引发的管辖权争议
    《你潇洒我漂亮》因卓依婷在内地的广泛传唱被误认为原唱,实则韩宝仪早年在台湾地区的版权登记已获国际公约承认。这凸显了《伯尔尼公约》框架下跨国版权登记的优先性规则:作品在任一缔约国完成登记,即可在178个成员国内自动获得保护。

三、法律认定流程:从登记到维权的三大核心环节

  1. 权属证据固定
    著作权登记需提交创作手稿、录音母带、公开发表证明等原始材料。卓依婷团队在2016年某版权诉讼中,正是凭借加盖国家版权局公章的登记证书,成功驳回了“盗唱”指控。
  2. 独创性审查
    法律保护的“原唱”并非单纯指首位演唱者,而是体现独创性的表演版本。如韩宝仪对《无奈的思绪》的爵士化改编,因在登记时附带了编曲谱与演唱设计说明,被法院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邻接权客体。
  3. 侵权判定标准
    2021年修订的《著作权法》新增“实质性相似+接触可能性”原则。某直播平台主播翻唱卓依婷歌曲被判侵权一案中,主播虽声称“未参考原版”,但法院根据版权登记簿记载的公开时间早于主播从业时间,推定其存在接触原作品的可能。

四、数字时代版权登记的战略价值

随着Al音频合成、AI歌手技术的普及,版权登记的重要性不降反升。区块链存证、数字指纹等新技术虽能辅助确权,但国家版权登记系统的公示公信力仍不可替代

  • 预防性登记策略
    韩宝仪经纪公司近年将1978-1992年间所有录音母带进行数字化归档,并分批提交版权登记。这种“未雨绸缪式登记”使其在短视频平台侵权案件中连续胜诉。
  • 登记信息的动态延伸
    卓依婷2020年发行的重制版专辑,通过在原登记基础上补充“二次创作声明”,明确标注改编部分的权利边界,既保护原创者权益,又为商业化翻唱预留空间。

五、从业者必知的版权登记实务要点

  1. 登记时效性
    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自动获得著作权,但登记时间越接近创作完成日,证据效力越强。建议在作品公开发表前3个月内完成登记。
  2. 版本差异标注
    对于翻唱作品,务必在登记表的“备注”栏注明“改编自XX版本”并附原登记号。某MCN机构因未标注翻唱来源,被判赔偿原创者30%的流量收益。
  3. 跨国登记联动
    通过马德里体系或单独缔约国申请,可大幅降低海外维权成本。韩宝仪多首日文翻唱曲目正是依托日本CODA(日本唱片协会)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互认协议,实现跨境快速确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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